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4部门关于规范办理商业类房屋分割合并登记的通知(试行)
临自然资规字﹝2024﹞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贸市场活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商业类房屋分割合并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国有商服用地上商业类房屋(包括商业、办公等)的分割合并事项。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本通知所称分割合并,是指因房屋内部平面布局调整,将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成若干个不动产单元,或将若干个相连的不动产单元合并成一个不动产单元。不动产单元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二、条件及要求
(一)房屋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无查封、无限制、无抵押或抵押权人同意分割合并。
(二)分割合并应符合现行建筑通用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相关要求。
(三)分割合并不得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外立面,不得侵占配套设施用房及公共区域,不得改变房屋功能用途的整体性(如超市、商业综合体中的大型卖场、宾馆、体育场馆以及厅棚型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不得采取类住宅平面布局形式,不得以加层、减层或虚拟、划线等形式分割合并。
(四)分割后小单元面积应满足:地上一层及地下层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其余位置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不动产权利人持不动产权证书、《分割合并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分割合并方案》应包含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分割合并明细等材料。
(二)方案审查。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建部门分别依据部门职能对《分割合并方案》进行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规划和权利状况并出具意见后,行政审批、住建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变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
(三)竣工验收。项目改造完成后,不动产权利人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商业类房屋分割合并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分割合并改造的,根据《山东省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指导政策》(鲁自然资字﹝2023﹞105号)等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不动产权利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合格结论的报告,住建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通知自然资源部门。
2.消防安全评估: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经住建、消防部门复核,认为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出具复核意见后通知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变更施工图、《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具有合格结论的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及住建部门意见,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及住建、消防部门出具意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商业类房屋分割合并准予登记通知书》。
(四)产权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持不动产权证书,变更施工图,《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具有合格结论的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及住建部门意见,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及住建、消防部门意见,《商业类房屋分割合并准予登记通知书》,房产变更测绘报告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
附件:商业类房屋分割合并准予登记通知书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商业类房屋分割合并准予登记通知书
XX(不动产权利人):
根据《关于规范办理商业类房屋分割合并登记的通知(试行)》(临自然资规字﹝2024﹞123号)要求,你单位申请坐落在的房屋分割合并,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为( )不动产权第号,登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经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消防4部门联审,项目符合分割合并办理条件要求,准予由个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为个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后原规划用途保持不变。
请于15日内持本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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